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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計算語言學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計算語言學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計算語言學學會,英文全名為The Association for Computational Linguistics and Chinese Language Processing,簡稱 ACLCLP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 從事計算語言學之研究。

二、 推行計算語言學之應用與發展。

三、 促進國內外中文計算語言學之研究與發展。

四、 聯繫國際有關組織並推動學術交流。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定期舉辦計算語言學學術會議。

二、 舉行有關計算語言學之學術研究、講習、訓練、討論、觀摩等活動事項。

三、 收集國內外有關計算語言學知識之圖書及最新發展之資料。

四、 發行有關之學術刊物、論文集及通訊。

五、 訂有關計算語言學專用名稱術語及符號。

六、 與國際計算語言學學術機構聯繫事項。

七、 其他有關計算語言學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成年、有行為能力、從事於計算語言學研究與應用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從事於計算語言學研究與應用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 學生會員:凡在國內資訊或語言學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在學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四、 海外會員:凡設籍於台灣地區以外者,從事於計算語言學研究與應用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為海外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享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但海外會員僅有發言權與表決權,學生會員僅有發言權。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到期繳交會費,立即停權。若逾期一年,經會員委員會審核後,提請會員大會決議除籍事宜。

第十五條      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之會員連續三年未出席或未委託出席會員大會者,予以停權;一經出席或委託出席會員大會者,即可自動復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四、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提出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監事互推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監事之選舉得以通訊選舉方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得依據理事會決議,設立各種委員會與專題小組,處理指定事務或進行符合其成立目的的相關活動,專題小組並得就其學術專題代表本會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委員會與專題小組需定期向理監事會報告其工作與活動情況。逾兩年未有工作報告或舉辦活動之委員會或專題小組,由秘書處向理事會提報;若所進行活動不符其成立目的或有違本學會宗旨者,由監事向理事會提報。以上經提報之委員會或專題小組,得經理事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理事議決撤銷。

第三十條      刪除。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二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每六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

(一)   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者,以後免

(二)   學生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三)   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一次繳足十年常年會費者,以後免

(四)   海外會員:美金伍拾元。

二、 事業費。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四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會址:115022台北市南港區舊莊街一段3巷34號1樓
電話:02-27881638, 傳真:02-26519386,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